2015年X月X日,73岁的原告吴某与同事在被告某酒店处聚餐,下午15时左右,在门口与等待的同事准备离开之际,李某在进饭店门口推转门时将原告推到,造成原告左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伤害。酒店在其管理范围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均拒绝赔偿,无奈,73岁吴某将二人诉诸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当日监控录像,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提交了医疗费,诊断证明,医嘱以及护理人的停工信息,法院均予认定有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酒店作为营业性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管理的旋转门地面上未作出明显引起他人注意的标记或者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并且旋转门与外面平台未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容易使站在旋转门外的人员在旋转门转动时被门碰撞。李某在推转门时,未注意该旋转门附近是否有人,用力推门导致吴某被门撞到受伤,因此对该损害结果也有过错。原告出门后背朝该门站立与他人攀谈而被人撞伤,也有一定过错。因此,酒店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20%的责任,吴某承担10%的责任。
最终,酒店赔偿吴某九千余元,李某赔偿吴某两千余元。